阳光政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 采集、拍摄电影、录像处罚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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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 采集、拍摄电影、录像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水产局或渔政局与农业局分开的区可单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