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政务
实施收缴、停供发票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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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国家税务局 | 实施收缴、停供发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否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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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国家税务局 | 实施收缴、停供发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否 |